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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发展基金(培训活动)

旅游行业发展基金(培训活动)

目的: 透过资助可令旅行社受惠的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提升本港旅游行业整体的竞争力。

详情:旅游行业发展基金资助可令旅行社受惠的「培训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

培训活动:

  • 可获资助的培训活动分两类:(i)课程、考试;以及(ii)研讨会、工作坊、讲座等,两类活动都不可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或在网上举行。
  • 即使培训活动未列入以上名单,旅行社员工 / 持证领队 / 持证导游仍可参加,但会否获得资助,将由评审委员会逐次审批。任何语言课程,文凭、学士及以上学位课程,一概不会获得资助。
  • 申请成功的旅行社 / 持证领队 / 持证导游,所参加的培训活动费用可获得70%的资助,但每项培训活动的费用不得少于港币500元。每家旅行社的资助上限为每年港币30,000元。每名持证领队/持证导游获得资助的上限为每年港币5,000元。资助年度由每年1月1日起计,直到同一年12月31日为止。

宣传推广活动

  • 「发展基金」资助的宣传推广活动,必须 (i) 与出外及入境旅游业有关;及 (ii) 符合「发展基金」(宣传推广活动)的目的。
  • 可获资助的宣传推广活动,必须是所有按照《旅行代理商条例》获发及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议会会员旅行社都可以参加。宣传或推广个别旅行社业务的活动并不符合申请资格。
  • 每项获批的宣传推广活动,不管申请机构的数目是多少,可获得该活动核准成本 50%或港币 150,000 元的资助,以较低者为准。申请机构须以现金形式(实际支出)承担不少于该活动核准成本的 50%。
  • 每个合资格机构可获资助的上限为每年港币 300,000 元,以获批宣传推广活动的个别实际完成日期为准。
  • 受资助机构须在与议会签订资助协议的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获批的宣传推广活动。

申请资格及要求:

培训活动:

  • 所有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旅行社也符合申请资格,申请资助可透过提名本身员工(包括僱员及自僱人士)参加可获资助的培训活动。
  • 持有有效领队证的人士(持证领队)及持有有效导游证的人士(持证导游)亦可参加可获资助的培训活动,从而接受资助。

宣传推广活动
合资格的申请机构指以下机构或以下类别的机构:

  • 香港旅游发展局;
  • 亚洲旅游交流中心(中国内地的官方旅游机构的代表);
  • 海外或其他地方的官方旅游机构的驻港办事处或代表;
  • 海外或其他地方的官方旅游机构而以香港市场为宣传推广目标的办事处或代表;以及
  • 议会辖下的八个属会,即香港旅行社协会、香港华商旅游协会、国际华商观光协会、国际航空协会审订旅行社商会、港台旅行社同业商会、香港中国旅游协会、香港外游旅行团代理商协会、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业社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