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PSTS-TC)
目的: 「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旨在资助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进行试用。
详情:
- 每个试用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100万港元。
- 最长项目时间为12个月。
- 一般而言,使用样板/原型和进行试用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法定组织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资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机构。
- 项目应以促进开发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产品为目标,并应采用由申请公司自行开发的研发成果。
申请资格及要求:
申请公司须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 章)于香港注册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于香港登记并正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有关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资助机构或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进行试用的研发成果须由有关的科技公司拥有及主要在香港开发,并须符合其业务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