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基金 (RF)
目的:协助回收行业提高作业能力和效率,推动回收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废物回收和再造,以达致减废政策目标。
详情:回收基金包括两部分,分别为「企业资助计划」和「行业支援计划」。前者提供资助予个别的香港回收企业以提升及扩充其在香港的回收业务。后者资助在香港註册的非分配利润组织,例如专业团体、工商组织、研究机构及其他行业支援组织,进行非牟利项目以帮助本地回收业界在整体上或特定范畴提高作业水平及生产力。
申请资格及要求:
企业资助计划
- 任何已经按照香港法例或其成立地之法例适当地设立、註册及登记,及持有商业登记证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企业。申请者在提交回收基金的申请前,必须拥有至少1年参与回收相关运作的经验。
- 与回收业有密切相关的团体及组织,包括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註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立案法团。
行业支援计划
- 非分配利润组织(包括支援机构、商贸及工商组织、专业团体或研究机构)须成为法定机构或根据香港特区法律註册的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