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科創投基金 (ITVF)
目的: 政府於2017年成立20億港元「創科創投基金」,旨在鼓勵更多風險投資(風投)基金共同投資於本地創新及科技(創科)初創企業。
詳情:
「創科創投基金」 – 共同投資模式特點
- 「創科創投基金」會透過名為「創科創投基金公司」的專責公司,與獲選為共同投資夥伴的風投基金,共同投資於合資格本地創科初創企業(投資對象)。
- 以合資格本地創科初創企業為共同投資目標。
- 以約1(「創科創投基金」):2(共同投資夥伴)的配對比例進行共同投資。
- 「創科創投基金公司」的投資配對上限:
1.就同一共同投資夥伴所作的共同投資總額上限為四億港元;
2.就同一投資對象所作的投資總額上限為5,000萬港元;以及
3.向每個投資對象所作的每項投資金額不得超過 (i)該投資對象所索投資總額的40%,或(ii)3,000萬港元,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創科創投基金」優化計劃 – 基金經理模式特點
- 獲甄選的基金經理將負責按《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成立有限合夥基金。
- 投資於三個策略性產業的初創企業,包括:
1.人工智能與數據科學;
2.生命健康科技;及
3.先進製造與新能源科技。 - 政府會作為基金的其中一個有限責任合夥人,根據基金經理從業界籌集獲得的資金,以每3港元的資金將獲得政府出資1港元,而政府對每個基金的出資由1.5億港元到2.5億港元。
投資要求:
- 就每個基金經理而言:
1.100%的資金須投資於與香港創科生態圈相關的企業;
2.至少50%的資金須投資於香港企業或在香港設有創科相關的機構的非香港企業;就每個投資對象而言:
3.基金須確保投資對象同意將基金投資金額的至少50%用於其在香港的營運,例如僱用人才、採購商品和服務等。
申請資格及要求:
合資格本地創科初創企業須符合以下資格-
- 該企業或其全資擁有的香港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在過去七年內成立,而其辦事處之一(總部或區域辦事處)或主要業務運作或主要管理層或領導團隊位於香港;
- 該企業或其附屬公司(如有)從事創科業務,可涵蓋在香港進行的研究及發展或生產鏈的任何部分;以及
- 該企業及其附屬公司(如有)的僱員總人數(包括在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的辦事處)少於25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