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基金 (RF)
目的:協助回收行業提高作業能力和效率,推動回收業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廢物回收和再造,以達致減廢政策目標。
詳情:回收基金包括兩部分,分別為「企業資助計劃」和「行業支援計劃」。前者提供資助予個別的香港回收企業以提升及擴充其在香港的回收業務。後者資助在香港註冊的非分配利潤組織,例如專業團體、工商組織、研究機構及其他行業支援組織,進行非牟利項目以幫助本地回收業界在整體上或特定範疇提高作業水平及生產力。
申請資格及要求:
企業資助計劃
- 任何已經按照香港法例或其成立地之法例適當地設立、註冊及登記,及持有商業登記證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申請者在提交回收基金的申請前,必須擁有至少1年參與回收相關運作的經驗。
- 與回收業有密切相關的團體及組織,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的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
行業支援計劃
- 非分配利潤組織(包括支援機構、商貿及工商組織、專業團體或研究機構)須成為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區法律註冊的組織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