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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行業發展基金(培訓活動)

旅遊行業發展基金(培訓活動)

目的: 「透過資助可令旅行社受惠的培訓及宣傳推廣活動,提升本港旅遊行業整體的競爭力。

詳情: 旅遊行業發展基金資助可令旅行社受惠的「培訓活動」及「宣傳推廣活動」。

培訓活動:

  • 可獲資助的培訓活動分兩類:(i)課程、考試;以及(ii)研討會、工作坊、講座等,兩類活動都不可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或在網上舉行。
  • 即使培訓活動未列入以上名單,旅行社員工 / 持證領隊 / 持證導遊仍可參加,但會否獲得資助,將由評審委員會逐次審批。任何語言課程,文憑、學士及以上學位課程,一概不會獲得資助。
  • 申請成功的旅行社 / 持證領隊 / 持證導遊,所參加的培訓活動費用可獲得70%的資助,但每項培訓活動的費用不得少於港幣500元。每家旅行社的資助上限為每年港幣30,000元。每名持證領隊/持證導遊獲得資助的上限為每年港幣5,000元。資助年度由每年1月1日起計,直到同一年12月31日為止。

宣傳推廣活動

  • 「發展基金」資助的宣傳推廣活動,必須 (i) 與出外及入境旅遊業有關;及 (ii) 符合「發展基金」(宣傳推廣活動)的目的。
  • 可獲資助的宣傳推廣活動,必須是所有按照《旅行代理商條例》獲發及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議會會員旅行社都可以參加。宣傳或推廣個別旅行社業務的活動並不符合申請資格。
  • 每項獲批的宣傳推廣活動,不管申請機構的數目是多少,可獲得該活動核准成本 50%或港幣 150,000 元的資助,以較低者為準。申請機構須以現金形式(實際支出)承擔不少於該活動核准成本的 50%。
  • 每個合資格機構可獲資助的上限為每年港幣 300,000 元,以獲批宣傳推廣活動的個別實際完成日期為準。
  • 受資助機構須在與議會簽訂資助協議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獲批的宣傳推廣活動。

申請資格及要求:

培訓活動:

  • 所有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的旅行社也符合申請資格,申請資助可透過提名本身員工(包括僱員及自僱人士)參加可獲資助的培訓活動。
  • 持有有效領隊證的人士(持證領隊)及持有有效導遊證的人士(持證導遊)亦可參加可獲資助的培訓活動,從而接受資助。

宣傳推廣活動
合資格的申請機構指以下機構或以下類別的機構:

  • 香港旅遊發展局;
  • 亞洲旅遊交流中心(中國內地的官方旅遊機構的代表);
  • 海外或其他地方的官方旅遊機構的駐港辦事處或代表;
  • 海外或其他地方的官方旅遊機構而以香港市場為宣傳推廣目標的辦事處或代表;以及
  • 議會轄下的八個屬會,即香港旅行社協會、香港華商旅遊協會、國際華商觀光協會、國際航空協會審訂旅行社商會、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香港中國旅遊協會、香港外遊旅行團代理商協會、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業社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