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PSTS-TC)
目的: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旨在資助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進行試用。
詳情:
- 每個試用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100萬港元。
- 最長項目時間為12個月。
- 一般而言,使用樣板/原型和進行試用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法定組織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資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機構。
- 項目應以促進開發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產品為目標,並應採用由申請公司自行開發的研發成果。
申請資格及要求:
申請公司須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 章)於香港註冊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於香港登記並正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有關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資助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進行試用的研發成果須由有關的科技公司擁有及主要在香港開發,並須符合其業務計劃。


